固阳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年06月04日

固阳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固财发〔2025〕44号

内蒙古凡悦化工有限公司:

    2024 年 12 月 30 日内蒙古凡悦化工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

    本机关依法向内蒙古凡悦化工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书),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内蒙古凡悦化工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交申辩意见、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组织听证并研究后,认为内蒙古凡悦化工有限公司申辩意见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内蒙古凡悦化工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符合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况。基于你单位最终未中标,没有违法所得,且属于初犯,积极配合调查,现对你单位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1161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需要没收违法所得。

    内蒙古凡悦化工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固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罚款专户。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5 年 06 月 04 日




字号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