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财购罚〔2025〕13号
山西锦诚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经查,2024 年 11 月 06 日,山西锦诚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参与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思政课教师研修基地项目”(2024年10月16日发布本项目第二次招标公告,项目编号为 NMGZC-G-H-240482)时,存在:(一)与采购人存在串通投标行为;(二)与采购人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决定对当事人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7270元,并将当事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山西锦诚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罚款专户。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5 年 06 月 0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