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年06月11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财购罚〔2025〕12号

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经查,2024 年 11 月 06 日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思政课教师研修基地项目”(项目编号NMGZC-G-H-240482),存在(一)与中标供应商存在串通投标行为;(二)当事人与中标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由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予以通报。

    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罚款专户。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5 年 06 月 03 日

 

 

 

字号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