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年06月12日

宁城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财购函〔2025〕41号

哈尔滨飞合科技有限公司:

    2025 年 04 月 21 日哈尔滨飞合科技有限公司在宁城县应急管理局“消防车、被装与消防装备项目”(项目编号:CFZCNCS-X-H-240127)中,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本机关依法向哈尔滨飞合科技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宁财购函〔2025〕24号),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哈尔滨飞合科技有限公司未向本机关提交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即1154元(大写:壹仟壹佰伍拾肆元整)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哈尔滨飞合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宁城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罚款专户。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5 年 0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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