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左翼中旗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5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KZZQZCS-G-F-250002
二、项目名称:科左中旗2024-2025年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内蒙古益民政务数据服务中心
地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阿拉善南路冠丰家园K2座十二层
被投诉人:科尔沁左翼中旗民政局
地址:保康镇
被投诉人:内蒙古鼎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力城一期南区4#楼131、132
四、基本情况
关于投诉人在“科左中旗2024-2025年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项目中标结果公示后的质疑事件中遭遇不公平待遇的投诉。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调查情况]《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招标文件第五章 评标中对可以享受价格扣除的主体范围明确说明:“1、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相应比例的扣除。2、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评审中价格扣除按照小、微企业的扣除比例执行。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服务,或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按小微企业的扣除比例执行”。上述主体不包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对此,采购人于2月27日向投诉人发出《关于科左中旗2024-2025年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质疑函协助答复函(二次)》,告知投诉人若符合地方政府特许适用中小企业政策的条件,可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对此,投诉人未能提供。因此,投诉人的组织类型不符合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条件,但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声明自己属于小型企业,享受价格扣除,从而影响报价打分。《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科尔沁左翼中旗财政局
2025 年 0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