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右旗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17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BTZCTYS-G-H-250008
二、项目名称:土默特右旗国家数字种植业创新应用基地建设项目(玉米品种)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芯力创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龙岗路51号6号楼二层656室
被投诉人:土默特右旗农牧局
地址: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工业路农牧局办公楼
被投诉人:内蒙古和与时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大数据产业园B座一层B101
相关供应商:杭州时祺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西湖区西溪路525号C楼523室
四、基本情况
杭州时祺公司提供的由杭州城服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制造的型号为‘CF-DGP-60’的植保无人机以及型号为‘CF-DGP-01’的多光谱测绘无人机均无国家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SRRC 证书,因此杭州城服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不能生产无人机,杭州时祺公司属于虚假投标,要求中标无效。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外,生产或者进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型号核准”。工业和信息化部(2019 年第5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公告》及附件《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目录和技术要求》第一条规定:“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列入并符合《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目录和技术要求》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无需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无线电台执照、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案涉“植保无人机”和“多光谱测绘无人机”是否需要 SSRC 证书,应当取决于该无人机是否属于“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范围。如属于该范围,则依法不 需要向国家申请型号核准;如不属于该范围,则依法应当向国家申请型号核准。关于该问题,经调查,本项目《采购文件》中对案涉的“两类无人机”是否属于“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未作出明确说明。经调查回复程序后,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对“植保无人机”是否属于“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仍然没有作出明确答复或回复。至此,采购人此次采购的“两类无人机”是否需要 SSRC 证书不能明确,属于“采购需求不明确”等问题。因此,投诉人现认为案涉两类无人机均需该证书并以此为由认为杭州时祺公司虚假投标及中标无效的观点,缺乏依据,不能成立。 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依法驳回本案投诉。 2.鉴于“采购需求”不明确,并导致因此问题已经产生投诉后果,我局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之规定,并依据行政处罚等程序另行作出处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并依据行政处罚等程序另行作出处理。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土默特右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土默特右旗财政局
2025 年 0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