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 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四章 证书和标志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