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效减少人员聚集,保障相关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目 录
一、合理安排政府采购活动。
二、加强采购活动场所防护。
三、推进采购项目电子化实施。
四、关于投诉处理工作。
五、关于工作日的计算。
六、自疫情防控终止之日起,即恢复正常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