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政府采购相关概念
二、为什么要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全区集采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是在什么背景下发布的?
三、《全区集采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包括哪些部分?其适用范围是什么?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品目主要有哪些?为什么不包括高校、科研机构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四、《全区集采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中确定的政府采购家具有哪些类别?2021年1月起执行的A06家具包括哪些类别?
五、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必须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吗?若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六、一个整体项目不能分割,既有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也有集中采购目录外品目,这样的政府采购项目是否可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七、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有何不同?暂时未制定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在办理采购事宜时应如何操作?
八、自治区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有何变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定为多少?
九、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未达到30万元的,采购人应如何实施采购?小额零星采购限额标准的“电子卖场满足不了,紧急需求的采购项目”该如何理解?
十、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项目金额在30万以上、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如何实施采购?
十一、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采购人如何选择采购方式?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是否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十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采购人可否选择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十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服务是否可以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十四、哪些情形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应遵循什么程序?
十五、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条件的项目,是否需对采购方式进行公示?
十六、发布两次竞争性磋商公告都只有一家供应商报名,可以转单一来源吗?
十七、在什么条件下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采购车辆,应遵循哪些法定程序?
十八、货物类项目能否使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
十九、某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但发布几次公告都只有一家供应商符合要求,能否对1家供应商进行磋商?
二十、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拟申请转竞争性谈判方式,需要专家论证吗?
二十一、采购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政府采购吗?为了提升采购效率,可否省略某个程序?
二十二、集中采购目录内车辆维修保养服务,应如何选择采购方式?
二十三、集中采购目录内物业服务应如何选择采购方式?在采购该类服务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二十四、集采目录内,采购规则标注“”的采购品目该如何办理采购?备注列标注“2021年1月起执行”如何理解?
二十五、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无关的单独装修、拆除、修缮工程是否属于政府采购工程?是否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二十六、政府采购活动中,房屋配套电梯的采购适用《招标投标法》还是《政府采购法》?
二十七、如何理解《全区集采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规定的紧急采购?
二十八、“续期”采购应符合什么条件?可以跨年签订采购合同吗?
二十九、没有列入预算的项目,可否先进行采购再申请预算?
三十、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可以突破吗?
三十一、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是否可以低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采购限额标准?
三十二、采购人自行组织政府采购的专业能力和条件不足,是否可以外聘政府采购相关专家协助采购人进行采购?
三十三、如何区分集采目录内项目和集采目录外项目?例如:“云平台租赁”采购项目,是集中采购目录内的“云计算服务”,还是目录外的“租赁服务”?
三十四、采购限额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云平台租赁服务应如何选择采购方式?在采购该类服务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三十五、如何合理划分标段?
三十六、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三十七、采购人应如何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三十八、盟市、旗县是否必须执行自治区财政厅一体化系统中的政府采购流程?
三十九、是否所有部门都要制定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省级部门制定部门集中目录的,是否统管至盟市、旗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