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2号)、《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财综〔2022〕51号)的有关工作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应编制通用指导性目录,强化指导性目录的约束力,我们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