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当事人: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印发自治区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行动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2〕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工作的通知》(内财购〔2021〕1421号)相关要求的基础上,现就落实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进行再落实、再部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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