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健康委、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残联:
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民政部等四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的意见》(民发〔2017〕167号)精神,现就通过政府购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提出如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