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目 录
一、分类推进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工作
二、加强政府采购服务项目采购需求管理
三、灵活开展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四、严格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
五、推进政府采购服务项目绩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