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投诉人: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春荣
地址:江苏省张家港市南丰镇海丰路
电话:18647109017
委托代理人:修立珍
被投诉人:内蒙古师范大学
法定代表人:云国宏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81号
电话: 0471-4392543
被投诉人: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毛丰燕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14号院9号楼
电话:0471-3826622
被投诉人:呼和浩特宝宏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峰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汇商广场B2座18026
电话:15148098888
投诉人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在参加2019年6月21日由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组织的“内蒙古师范大学体育教学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TC199K4QU,预算金额337.37万元)”(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公开招标采购活动中,认为评标有失公平,应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或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经质疑后投诉。
本厅于2019年7月10日受理投诉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厅调查核实:
被投诉人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发布本采购项目中标公告,公告内容未包含中标供应商呼和浩特宝宏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地址,主要中标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及服务要求。投诉事项关于本采购项目中标公告内容的部分1成立,但中标结果公告是对本项目中标结果的公示程序,公告内容是否全面不影响本采购项目中标结果。
投诉人在2019年6月27日,本次投诉前已收到被投诉人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送达的《招标结果通知书》,已经知道其评审得分与排序。投诉事项1要求被投诉人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依法告知其评审得分与排序,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该部分不成立。
经调阅评标现场录像,未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上前制止投诉人演示人员现场演示,或表示投诉人“东西没用”等言行;且根据评标打分情况,投诉人技术部分现场演示的得分为满分。投诉人主张被剥夺现场演示的权利,受到歧视性、不公正待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不成立。
被投诉人呼和浩特市宝宏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提供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裁判证书,该项评审得分为0。投诉人要求公示呼和浩特市宝宏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裁判证书或员工社保缴纳凭证,主张被投诉人呼和浩特市宝宏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虚假材料,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3不成立。
根据招标文件第九章评标方法和标准规定,本项目评标采用百分制综合评分办法,投标报价30分,技术部分50分,商务部分20分。投诉人的投标报价得分为满分;投诉人提供的国际田联及中国田径协会的产品认证证书是对招标文件第九章评标方法和标准商务部分第二项(投标产品或企业获得省级及以上奖证书,如国际田联成绩认可证明等,每个得1分,最多得3分)的响应,投诉人该项得分为满分;投诉人称其为很多大赛的指定器材供应商,但该因素非本采购项目评标方法和标准规定的评审因素。投诉人的投标报价得分与相关商务部分的评审得分均符合招标文件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规定,官方指定器材供应商非本采购项目评审因素,投诉人以此为据认为其更具有中标资格,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4不成立。
本厅认为:
投诉人针对中标公告内容的第1项投诉事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认定该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投诉人要求告知其评审得分与排序的第1项投诉事项、第2、3、4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本厅决定如下:
关于中标公告内容的投诉事项1成立,但不影响本项目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另驳回投诉人其他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