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内蒙古华创文化)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19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内蒙古华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晓飞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经济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区开放大街科尔沁工业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大楼0402-02

电话:18647100666

被投诉人:呼和浩特市中拓网络信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洋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中山西路93号水渠巷(回民医院西巷)

电话:15248066649

被投诉人:呼和浩特市骏合标牌制章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俊

地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中山路93

电话:15548796646

被投诉人: 内蒙古协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永波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锡林郭勒南路家兴小区3-1-1

电话:04716244103

 

投诉人参加了2019627日由内蒙古协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协众公司)组织的“内蒙古自治区福利彩票管理中心2018年度福利彩票星级销售站奖牌”采购询价项目(以下简称“本采购项目”),项目编号:UPZCCG-190608。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厅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呼和浩特市中拓网络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拓公司)及呼和浩特市骏合标牌制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骏合公司)未递交关联关系证明,导致投诉人损失,申请赔偿;2.协众公司未调查出中拓公司及骏合公司存在的关系,导致投诉人损失,申请赔偿。

本厅依法调取该项目询价文件、评审文件以及响应文件等,并向被投诉人与成交供应商送达投诉书副本、投诉答复通知书,于2019731日召开质证会,核查投诉事实,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厅调查核实:第1项投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关联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活动,本条所谓控股关系是指单位或个人股东的控股关系。经核查,骏合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俊在骏合公司持股99.64%,同时是中拓公司股东,在该公司持股95.00%,符合个人股东直接控股关系的情形。因此,投诉人第1项投诉中关于中拓公司与骏合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投诉部分成立。投诉人第1事项中关于其损失是由于中拓公司与骏合公司未递交关系证明造成的,该部分事项超出质疑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因此,对第1投诉事项中超出质疑范围的部分不予受理。

2项投诉:经核查,投诉人因文件中关于包装部分的免费质保期未实质性响应《询价通知书》的参数要求,故未通过符合性审查。因此,投诉人提出的其利益损失与中拓公司和骏合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协众公司审查不细致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本采购项目《询价通知书》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4.2款竞标费用载明: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竞标有关的费用。不论竞标结果如何,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投诉人的第2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成立。同时,投诉人关于民事赔偿的请求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调整范围,投诉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厅认为:

投诉人第1项投诉关于中拓公司与骏合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部分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厅决定: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第2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厅决定:驳回第2项投诉事项。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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