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书(内蒙古华强通讯技术)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18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内蒙古华强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慧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琦琳北辰C座写字楼5层

被投诉人:内蒙古领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宏强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锡林南路恩和大厦1106号

 

投诉人内蒙古华强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参加了2019827日由内蒙古领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的内蒙古自治区土地调查规划院租赁服务(不带操作员)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项目编号:NMLH-201907001。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厅投诉。具体投诉事项为:1、阿里云不支持子网可以跨AZ创建和ACL规则创建,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不满足磋商文件技术参数中关于虚拟私有云子网可以跨AZ创建,支持子网ACL规则创建的要求;2、阿里云为混合云备份,不支持公有云上整机备份,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不满足磋商文件技术参数中关于云主机支持整机备份的要求;3、阿里云不支持能够实现按需调整带宽,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不满足磋商文件技术参数中关于弹性伸缩能够实现按需调整带宽的要求;4、阿里云不支持字符命令群发、会话协同和双人授权功能,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不满足磋商文件技术参数中关于堡垒机支持字符命令群发、会话协同和双人授权的要求;5、磋商文件评分细则业绩部分的要求,未说明是投标人还是所投产品业绩,投诉人所提供的产品业绩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不应得0分。

本厅于2019年910日受理投诉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厅调查核实:

一、关于投诉事项1-4

本项目磋商文件第五章采购内容与技术要求”的第1项云主机服务器备份能力要求支持整机备份,为重要技术参数;第4项虚拟私有云服务能力要求子网可以跨AZ创建,支持同一子网下的虚拟机可以跨AZ部署,支持子网ACL规则创建,为重要技术参数;第5项弹性伸缩基本功能要求弹性伸缩能够实现按需调整带宽,为重要技术参数;第9项堡垒机业务特性要求支持字符命令群发,会话协同和双人授权,为重要技术参数。成交供应商联通系统集成内蒙古分公司响应文件的商务、技术偏离表对上述采购内容与技术要求均为完全响应,无偏离,同时提供了技术要求响应的详细描述及相关截图佐证材料,并加盖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公章。

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书面答复称:1、阿里云可以通过云企业网实现子网跨AZ与多region创建,可以通过API进行ACL创建。2、阿里云可以通过快照进行整机备份。3、弹性伸缩属于免费产品,由SLB负载均衡进行,可以实现按需调整规格。4、可以通过阿里云提供的工具以及第三方软件共同协作,支持字符命令群发;可以使用共享账户进入统一会话,共享配置,协同运维,并且技术共享,实现会话协同;可以增加多级人员授权,开启会话二次审批以及设置多级审批人员保证核心资产安全,实现双人授权以及多人授权。

投诉处理过程中,本厅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认为联通系统集成内蒙古分公司响应文件提供的阿里云技术参数、规格,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

二、关于投诉事项5

本项目采购标的为租赁服务,为服务类采购。本项目磋商文件二章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及供应商须知12.4.2商务评分标准中业绩评分因素(8)分规定,“需提供2016-2019年完成的同类型项目业绩,以签订的合同为准,有1个得1分,满分8分”。投诉人该项评审得分为1分。

专家论证认为磋商文件中的业绩要求“完成的同类型项目业绩”应当是指供应商已完成的业绩,因为“完成的”必须有履行主体才能实施完成,谁投标谁就是完成主体,产品不存在实施完成的基础。且本项目为服务类采购,各供应商的主要响应标的应当为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产品应当是供应商提供服务的辅助工具。评审专家及论证专家均认为磋商文件评分标准中业绩评分因素的规定是明确的,是指供应商的业绩。

本厅认为:

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截图不能直接证明阿里云不满足磋商文件的要求,且经过专家论证联通系统集成内蒙古分公司响应文件满足投诉事项1-4涉及的技术参数和规格要求,投诉人投诉事项1-4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投诉人认为磋商文件商务评分标准的业绩评分因素应该是监测各个厂商产品在相关业务方面的能力的主张,与本项目采购标的不相符,缺乏事实依据,且投诉人该项得分为1分,投诉人投诉事项5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本厅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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