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书(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投诉人: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路58号供销社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刘春娟
被投诉人:北京明世继元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路金隅环球金融中心D座3层
法定代表人:王惠民
相关供应商:北京市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85号太伟方恒广场B座14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忠
投诉人参加2019年8月9日由北京明世继元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 “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内蒙古日报社商务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BJMSJY-190076)磋商,经质疑后向本厅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成交供应商北京市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的中标(成交)结果违反磋商文件及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无效。2、该项目成交公告发布时间比磋商时告知的最晚时间推迟了五天,推迟发布的原因是什么?这五天时间项目采购活动又发生了哪些变化,做了哪些工作?
本厅受理投诉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厅调查核实:
本项目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4.8、14.9及14.10条规定了各供应商按磋商小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为就最终报价的形式作出规定。第六章响应文件的规范与格式也未就最终报价的格式和规范作出规定。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8条规定“根据磋商评审情况,可进行不超过 3 轮报价,以最终报价为评审依据。”第14.11条规定“磋商小组采取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审。”
本项目2019年8月9日磋商程序中,磋商小组要求各供应商提交最终报价时,未要求提交相应的分项报价明细表。2019年8月9日,磋商小组对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的第二次(最终)报价表报价(总价)及其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2019年8月12日,采购人依据评审报告确定成交供应商。同日,供应商北京市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按采购代理机构要求提交了与其第二次(最终)报价表相应的分项报价表,采购代理机构用于发布成交公告。2019年8月14日, 采购代理机构公告本项目成交结果。
本厅认为:
2019年8月12日,本项目磋商结束后北京市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分项报价明细表,并不是其在磋商前或磋商程序中规定时间内提交的有效响应文件组成部分,并未作为本项目综合评分法评审内容。投诉人认为上述分项报价明细表属于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的一部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诉人认为供应商北京市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提交的第二次(最终)报价表与其按磋商文件要求在磋商开始前提交的分项报价明细表报价不一致,应当以最终报价和分项报价一起作为评审依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1不成立。
另,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规定,代理机构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2个工作内由代理机构发布公告。本项目2019年8月9日磋商结束后,8月12日确定成交供应商,8月14日公告成交结果,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定。投诉人投诉事项2认为应当在8月9日磋商当日或次日公告成交结果,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2不成立。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厅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