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04号: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独立产品,可以用组合产品替代吗?
案例回放
某市采购中心组织的校园网建设及设备采购项目,经评审,D公司成为中标供应商。中标结果公告后,A公司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称中标人所投产品中的万兆防火墙、接入交换机,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参数,因此中标人存在虚假应标的嫌疑。
由于涉及对投标产品技术参数的质疑,采购中心组织了该项目原评标委员会对质疑事项进行复核。评标委员会经过复核认为,虽然该项目中网络设备部分“万兆防火墙”的采购需求明确要求是采用多核架构的独立防火墙,中标人所投产品为“路由交换机”与“防火墙模块”配合组成的设备,也是采用多核架构,就技术使用效果而言,能达到多核架构的要求。因而评标委员会复核给出的结论是质疑事项不成立。
然后,市采购中心在调查核实时,认真审核了招标需求、中标供应商投标产品的技术参数等资料,认为招标需求强调了“万兆防火墙”是采用多核架构的独立防火墙,是一个独立的产品,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产品是由两个独立的产品组合而成。
为进一步核实“独立防火墙”与“组合防火墙”之间的区别,市采购中心又专门咨询了电子产品和网络产品的专家。业内专家认为“独立防火墙”与“组合防火墙”虽然某些技术上没有根本区别,但产品的使用效果不同。如果系统强调要求配备“独立防火墙”,则“组合防火墙”实际上无法达到系统要求的“独立防火墙”功能,会影响到系统的使用效果。
据此采购中心答复,中标人所投产品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未对招标文件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质疑事项成立,该项目重新组织采购。
问题引出
1. 招标文件要求防火墙为独立产品,能否用组合产品替代?
2. 是否只能采用原评标委员会的复核结论来答复质疑?
专家点评
第一个问题,招标文件要求所采购的“万兆防火墙”为独立产品,供应商能否用组合产品替代?这个问题不能简单从字面上判断,就否认组合产品不符合招标需求。应区分以下三种情形:
(1)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某些产品需要生产许可、行政备案或者认证认可的,投标时组合的产品就不同于独立的产品。即便是由两个以上具有生产许可、行政备案或者认证认可的产品组合成一个产品,由于组合的新产品没有经过许可、备案或者认证认可,就不是合法的产品,不能作为投标产品参加投标。如在政府采购中经常见到的“CCC”产品认证(即强制性产品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明确要求,需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必须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才能参加投标。
(2)组合产品无需生产许可、行政备案或者认证认可就能生产和销售,但从技术上、与招标的其他产品配套使用上,无法达到招标要求的,应认定其不符合招标要求的“独立产品”的需求。
(3)排除上述两种情况的其他组合产品能满足招标需求的,与“独立产品”具有同等使用功能和效果时,可以认定能满足招标要求。
第二个问题,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评审专家应当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因此,评标委员会有义务解答质疑,对于质疑事项的复核意见仅是解答性意见。当评标委员会的复核意见与事实不符或者与其他专家的咨询意见不符时,作为答复主体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采用评标委员会的复核意见,而是根据调查得出的事实,并结合调查核实的其他证据材料一起进行综合分析来认定质疑是否成立,并答复质疑。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评审专家应当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评审专家发现供应商具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二条 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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