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05号:夫妻同时参与同一项目评审,需要回避吗?
案例回放
某集采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对一大型冷门的专业设备进行公开招标。投标截止日前,共有4家供应商递交了投标文件,6位评审专家和一位采购人代表参与了项目评审。经办人员宣读评标纪律及评审专家有关回避事项时,所有专家都表示没有应当回避的情形。经评审,A公司被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集采机构进行了中标结果公示。公示期间,B公司提出质疑,理由是“参与本项目评标的X和Y为夫妻关系,而且一年前在同一个设计院工作,属于利害关系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所以采购程序违法”。
集采机构经核实发现,X和Y确实是夫妻关系,Y在一年前离开X现在工作的设计院。虽然质疑情况属实,但集采机构认为根据现有法律法规,X和Y不属于法律规定需要回避的情形,与B公司沟通后,B公司撤回了质疑书。
问题引出
1. 夫妻同时参与同一项目评审,需要回避吗?
2. 实践中如何落实评审专家回避制度?
专家点评
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以下简称财库198号文)第十六条第一款的三项规定,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三种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五种利害关系之一的,也应当回避。
在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同一法人单位的评审专家参与同一项目评审的限制。目前的法律规定中,评审专家是夫妻的情形,也不在应该回避的范围内,除非与供应商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但国际机电招标项目有这方面的规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规定:同一评标项目,来自同一法人单位的评审专家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数的1/3。本案例X和Y尽管在同一个单位工作过,但人数为2人,没有超过评标委员会总数的1/3。因此,本案例不属于应该回避的情形。
实践中,专家回避形式以自行回避为主。依照《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规定,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财库198号文第十六条也明确规定,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回避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三种形式。在实际操作中,自行回避是主要形式。对应回避而未回避的,有必要建立监督和惩处机制。最新发布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十二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
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第二十七条 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抽取评标所需的评审专家的时间不得早于开标时间48小时,如抽取外省专家的,不得早于开标时间72小时,遇节假日向前顺延;同一项目评标中,来自同一法人单位的评审专家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数的1/3。
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在专家抽取工作中如出现违规操作或对外泄露被抽取的评审专家相关信息的,主管部门将在招标网上予以公布;招标机构出现上述行为超过两次的,将依法暂停或取消其国际招标代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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