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12号:供应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材料进行质疑,采购代理机构该如何处理?
案例回放
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受采购人委托对所需设备进行公开招标,共七家供应商投标。经评审,A公司成为中标人。
中标结果公示后,排名第四的D公司向采购中心递交了两份质疑函,一份是对A公司的质疑,质疑函中直接附上了A公司投标文件内容的影印件;一份则是对排名第二的B公司和排名第三的C公司的质疑,质疑函中还明确提出了这两家公司所投设备的具体品牌型号。
看到这两份质疑函,采购中心感到很意外,因为每次评审小组进入评审环节前,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都会重点强调评审专家要对评标工作保密,并且包括采购人代表在内的五名评审专家都签署了专家承诺书。没想到,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信息还是泄露了。采购中心将此情况汇报给了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通过调查,监管部门发现,由于采购人代表对中标人投标文件副本保管不善,致使中标人的信息被D公司偷拍。对于B、C两家公司所投设备的具体品牌型号,D公司称因为行业间人员流动较为频繁,是通过业务员之间交流得到的信息。
据此,监管部门做出如下处理:公开通报批评了涉事采购人代表;将D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与本市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
问题引出
供应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材料进行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该如何处理?
专家点评
在本案例中,D公司偷拍A公司投标文件的行为,属于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其他供应商的商业秘密,其行为触犯了《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规定。故其质疑的内容来源违法,采购中心可以不予答复。
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规定,评审专家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第二十七条规定,评审专家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在实际操作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虽然反复要求评审小组做好评标信息保密工作,但评标信息外泄现象时有发生。而且,多数情况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虽然明知存在信息外泄的现象,却苦无证据无法处理。在本案例中,供应商明目张胆地在质疑函中附上了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影印件,才使其违规行为板上钉钉。这再次提醒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日常的评标管理中,不仅要强调对评标信息保密,也要注意对投标文件信息的保密。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评审专家应当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评审专家发现供应商具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二十七条 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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