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北京赛博凌云科贸有限公司)
投诉人:北京赛博凌云科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祁威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西里23号4号楼2层208
被投诉人:内蒙古存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存亮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街亚辰大厦商务中心14层
投诉人参加2019年11月7日由内蒙古存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 “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内蒙古自治区纤维检验局棉花公检实验室专用设备(进口)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MCX19Z-0139),经质疑后向本厅提起投诉。但投诉人开标时未到现场投标。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所述评审因素没有细化量化;2、招标文件没有依据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对涉及招标产品的强制性标准进行限定;3、招标文件的开标一览表的格式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公开透明原则,侵害投标人知情权。
本厅受理投诉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厅调查核实:
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的评分办法中的服务部分、技术部分的评审标准未细化量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经核查,该招标文件的评分办法中的服务部分、技术部分的评审因素已经量化到相应区间,且设定不同分值,符合以上规定。投诉事项1没有事实依据。
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的采购需求未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第(二)项的内容要求设置,但其在投诉书中提供的国家标准却是《HVI棉纤维物理性能试验方法》(GB/T20392-2006)、《棉花第1部分:锯齿加工细绒棉》(GB1103.1-2012),该标准为棉花检测的国家标准,不是本项目采购设备的国家标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3:经核查,招标文件的开标一览表符合招标文件23.2规定,开标时,……宣布投标文件正本内的“开标一览表”内容,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一条规定“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该项投诉没有事实依据。
本厅认为:投诉人的三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厅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