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杭州津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17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杭州津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八方城7幢1231室

法定代表人:楼建刚

被投诉人:内蒙古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心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路70号

法定代表人:

被投诉人:内蒙古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院2号楼

法定代表人:齐玉柱

相关供应商:成都曙光光纤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成都高新区天晖中街56号1栋26层

法定代表人:曾大章

 

投诉人参加2019年10月18日由内蒙古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 “代理机构”)组织的内蒙古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大数据智慧与服务平台建设项目(项目编号:NZC20190663),经质疑后向本厅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成都曙光光纤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标供应商”),存在采用虚假资料,骗取中标的嫌疑。2、成都曙光光纤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被列入被执行人,并有几十条法律诉讼及开庭公告等风险信息,不具备履行本项目合同的能力。

本厅受理投诉后,依法调取了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同时给采购人、代理机构和相关供应商送达了投诉书副本,并要求提供说明材料,召开质证会,审查投诉事实,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厅调查核实:

投诉事项1:中标供应商提供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三级证书、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证书符合有效期要求,但投标文件中未提供ITSS认证证书,评审委员会已做扣分处理。本项投诉没有事实依据,不成立。

投诉事项2:评审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查询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中标供应商均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投诉人在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查询到中标供应商在2019年有4起被执行案件,其中包括执行标的185474059元(案号:[2019]川01执2616号)的执行案件,认为其存在重大履约风险,不具备履行本项目合同的能力。经核查,中标供应商并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本项投诉不成立。

本厅认为: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厅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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