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天津嘉仕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投诉人:天津嘉仕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志刚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榕苑路4号天发科技园7-1-6
委托代理人:
被投诉人:内蒙古农业大学
法定代表人:高聚林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306号
被投诉人: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法定代表人:齐玉柱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院8号楼东附楼
投诉人天津嘉仕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报名参加由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内蒙古农业大学平安校园智能管理平台(定制开发)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ZC20190567-2/01包)”(以下简称“本采购项目”),对招标文件提起质疑后,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我厅投诉。具体投诉事项为招标文件附表16中要求“交付源码及版权归内蒙古农业大学所有”的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本厅于2019年11月8日受理投诉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厅调查核实: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招标内容与要求附表16“平安校园智能管理平台的技术参数和性能指标”中9个子模块要求“交付源码给内蒙古农业大学,版权归内蒙古农业大学所有”。
采购人2019年12月1日组织专家论证质疑投诉参数,专家认为现有通用产品的功能无法完全满足学校的业务需求,本项目的定制开发需求合理。源代码是为平台利用中学校及其他社会力量进行后期维护和升级时提供技术文档支撑,也便于与其他应用系统对接。
源代码是计算机软件的组成部分,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三条保护的“作品”,不能依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一经创作即产生著作权。
本项目尚未开标,未确定中标供应商。
本厅认为:
招标文件第四章招标内容与要求附表16的源代码交付要求与本采购项目的后续平台利用、维护升级及与采购人使用的其他系统对接相关联,该技术要求与本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人关于源代码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在不能构成新的著作权情形下,依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择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的规定,对于本项目的部分潜在供应商针对本项目开发的模块源代码,依法只能避免侵权风险,并不能因本采购项目技术开发享有著作权。招标文件第四章招标内容与要求附表16的版权要求,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
处理决定: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厅决定如下:
(一)驳回投诉人关于招标文件源代码交付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的投诉事项;
(二)责令采购人内蒙古农业大学和采购代理机构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依法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