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投诉处理决定书(内蒙古云尚科达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信息安全建设)
投诉人:内蒙古云尚科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伟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桥开发区阿拉坦大街金桥电子产业园0531室
电话:0471-3825039
被投诉人: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
联系人:宿老师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巴彦镇罗家营高职园区
电话:0471-5260327
投诉人内蒙古云尚科达科技有限公司报名参加2019年11月19日由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公告采购信息的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网络信息安全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ZC20190991。投诉人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厅提起投诉。投诉处理期间,投诉人于2019年12月4日申请撤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条之规定,本厅决定如下:
终止投诉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