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云钛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30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云钛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大街39号二层201室-041

法定代表人:张双龙

被投诉人:内蒙古天酬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学苑东街绿地腾飞大厦B座501室

法定代表人:孙文俊

 

投诉人报名参加2019年11月13日由被投诉人组织的内蒙古工业大学数字化校园场地授权行业软件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项目编号:TC-19067),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使其权益受到损害,经质疑后向本厅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磋商文件用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中证书资质要求存在唯一性、指定性,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还有本地化服务能力要求方面,损害了我公司利益。

本厅受理投诉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厅调查核实:  

投诉事项1:该项目采购的货物名称为数字化校园场地授权行业软件,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七章采购需求和技术要求中,本次采购的核心产品为“场地批量授权桌面正版化软件(桌面操作系统),包括专业版操作系统授权数量比少于677个”、“场地批量授权桌面正版化软件(办公软件),包括专业版办公软件授权数量不少于677个”。但是,磋商文件中售后服务要求提供软件“厂商授权函、厂商售后服务承诺、检测报告、非进口报告加盖厂商授权章”,与实际采购需求不相适应。该项投诉成立。

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在磋商文件第五章磋商方法的商务部分中证书一项中,“供应商具有有效的软件资源与服务管理平台软件著作权证书”,该证书名称和所属单位具有唯一性,指向了特定的供应商。磋商文件中对于著作权证书的要求应当为某一类软件著作权证书,而不能指向某一个具体的著作权证书,否则就具有明显的指向性。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规定,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违法情形。

虽然关于“本地化服务能力”的投诉部分超出质疑事项范围,但是该项目并未开标,且该项投诉违反了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本厅认为: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厅决定如下:

   采购人内蒙古工业大学和采购代理机构内蒙古天酬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依法修改磋商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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