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北京德美中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投诉人:北京德美中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苑冬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23号楼2层2016
委托代理人:李昆
被投诉人:内蒙古显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葵生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盛乐经济园区科技大道1号2号厂房
投诉人北京德美中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参加2019年10月23日由广州市见智咨询有限公司组织的“内蒙古师范大学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氨气分析系统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GZSJZ2019-XM006)”(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公开招标采购活动中,向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后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我厅投诉。具体投诉事项为:1、被投诉人所投氨气分析系统原理和功能均不满足招标要求,涉嫌虚假应标;2、被投诉人所投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不满足招标文件的4项技术参数要求。
本厅于2019年11月18日受理投诉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投诉处理中,本厅于2019年12月12日至2019年12月25日组织专家评审,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七条,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经本厅调查核实:
投诉事项所涉的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属于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分因素中的“技术满足程度”评审事项。本项目评标专家认为根据招标文件“技术满足程度”的规定,该评分因素为主观评分项,评标专家根据各投标人所投产品不同,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进行横向对比,综合考量,独立打分。
关于投诉事项1: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氨气分析系统(进口)”共有21项技术参数要求,其中5项标*的关键技术参数。招标文件未明确规定或以醒目方式标明该参数为不允许偏离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明确参数证明文件的具体形式。
被投诉人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偏差表》中对招标文件氨气分析系统21项技术参数要求有20项无偏差响应,有1项正偏差响应,并提供了加盖授权单位北京创顺达商贸有限公司公章的彩页材料作为技术佐证材料,佐证材料与其《技术部分偏差表》参数一致。
投诉人提供的北京创顺达商贸有限公司《声明函》,载明“我公司授权内蒙古显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参与的内蒙古师范大学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氨气分析系统项目,其中我单位授权的MIRICO ORION开路HN3分析仪不能满足项目所涉及的招标参数要求,该型号原理和功能均与招标要求不符”。经专家评审认为,被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技术部分偏差表》及所附的北京创顺达商贸有限公司加盖公章的产品彩页,证明其所投产品的原理与技术指标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声明函》所指“原理和功能均与招标文件不符”不成立。
投诉人提供的网站截图,不存在与被投诉人投标文件中北京创顺达公司加盖公章的产品彩页内容矛盾、相反的内容。
关于投诉事项2:
投诉事项2 涉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3.6.2测试状态下总消耗量、*3.7真空系统、3.8检测器及*3.10.2仪器灵敏度共4项技术参数。招标文件未明确规定或以醒目方式标明为不允许偏离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同时,招标文件规定“以上关键指标作为验收指标,必须提供官方彩页证明文件予以证明”。
被投诉人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偏差表》中对招标文件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与投诉事项2相关的4项参数要求有3项无偏差响应,1项正偏差响应,并提供了加盖授权单位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公章的彩页材料作为佐证材料,佐证材料与其《技术部分偏差表》参数一致。经专家评审认为,被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技术部分偏差表》及技术佐证材料,除一项参数只有技术白皮书佐证,产品彩页未提到该参数外,其他技术指标均符合本项目招标要求。
本厅认为:
被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技术部分偏差表》及相应的技术佐证材料,能够证明其所投产品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中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技术要求。投诉人提供的《声明函》及网站截图不足以推翻被投诉人投标文件中北京创顺达商贸有限公司加盖公章的技术材料彩页,不能证明被投诉人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不能证明被投诉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投诉人提供的Thermo Scientific iCAP RQ ICP-MS产品彩页内容未包含投诉事项涉及的技术参数,不能证明被投诉人所投产品的相关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而被投诉人投标文件中加盖授权单位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公章的技术资料能够证明其所投产品参数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处理决定:
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厅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