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圳市科卫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投诉人:深圳市科卫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振义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鹤洲恒丰工业城C3栋二层
电话:0755-27474379
被投诉人: 内蒙古国兴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丽娃
地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南二环路南闻都城市广场8号楼20楼2007号
电话:15335546245
被投诉人:北京国安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襄屏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80号A区1号楼二层206
电话:15560663926
投诉人参加2019年11月12日由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内蒙古自治区森林总队后勤部无人机公开招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ZC20190747。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厅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投标商中内蒙古国兴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国安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疑似存在关联关系;2、上述两家投标公司投标产品“无人机”超出其经营范围,该项目应废标。
本厅依法调取该项目招标文件,向被投诉人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送达投诉书副本、投诉答复通知书,并于12月16日召开质证会,核查投诉事实,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厅调查核实:
第1投诉事项:经核查,内蒙古国兴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丽娃,北京国安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罗襄屏,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非同一人,内蒙古国兴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为张丽娃、李玉文,北京国安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国兴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天津国安电气公司及其内蒙古分公司并未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内蒙古国兴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国安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并未违反该规定。投诉人第1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第2投诉事项:经核查,该投诉事项不属于投诉人的质疑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的规定,第2投诉事项超出质疑范围,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本厅认为:
投诉人的第1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第2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本厅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