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广州市中海达测绘仪器有限公司)
投诉人:广州市中海达测绘仪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鲍志雄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总部中心13号楼202
被投诉人: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法定代表人:齐玉柱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院2号楼507室
被投诉人: 内蒙古国兴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丽娃
地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南二环路南闻都城市广场8号楼20楼2007号
被投诉人:北京国安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襄屏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80号A区1号楼二层206
投诉人参加了2019年11月12日由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内蒙古自治区森林总队后勤部无人机公开招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ZC20190747。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厅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内蒙古国兴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国安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有明显串标行为。
本厅依法调取该项目招标文件,向被投诉人与采购人送达投诉书副本、投诉答复通知书,并于12月16日召开质证会,核查投诉事实,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厅调查核实:
内蒙古国兴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国安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非同一人,也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参与本采购项目符合法律规定。经查证,内蒙古国兴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丽娃,股东为张丽娃、李玉文。北京国安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襄屏,股东为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普天多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绿谷趣科贸有限公司、北京大恒伟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国安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国兴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经核查,未发现内蒙古国兴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国安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法定串通投标情形。投诉人认为国兴科技公司与北京国安公司有串标行为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本厅认为: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厅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