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北京远度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北京远度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炜
地址:北京市延庆区中关村延庆园风谷四路8号院27号楼1916
被投诉人: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法定代表人:齐玉柱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院2号楼507室
被投诉人: 内蒙古国兴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丽娃
地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南二环路南闻都城市广场8号楼20楼2007号
被投诉人:北京国安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襄屏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80号A区1号楼二层206
投诉人参加了2019年11月12日由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内蒙古自治区森林总队后勤部无人机公开招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ZC20190747。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厅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内蒙古国兴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国安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且两公司经营范围不符合投标资格审查要求,有围标嫌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的质疑回复严重影响政府采购的公平和公正性。
本厅依法调取该项目招标文件,向被投诉人与采购人送达投诉书副本、投诉答复通知书,并于12月16日召开质证会,核查投诉事实,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厅调查核实:
内蒙古国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兴科技公司)与北京国安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国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非同一人,也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经查证,国兴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丽娃,股东为张丽娃、李玉文。北京国安公司法定代表人罗襄屏,股东为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普天多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绿谷趣科贸有限公司、北京大恒伟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国安公司与国兴科技公司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且天津国安电气公司及其内蒙古公司并未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国兴科技公司与北京国安公司并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未发现国兴科技公司与北京国安公司存在法定串通投标情形。投诉人认为国兴科技公司与北京国安公司有串标嫌疑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投诉人对国兴科技公司与北京国安公司的经营范围进行的投诉为超出质疑范围的投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规定,投诉人关于“投标产品超出经营范围”的投诉超出质疑范围,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经核查,投诉人于2019年11月18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采购中心于2019年11月22日对质疑事项进行了回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
本厅认为: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且部分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本厅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