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内蒙古蒙吉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内蒙古蒙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志峰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展览馆东路东乐花园H1座
电话:17600655798
被投诉人: 内蒙古梓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守志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南二环路138号玉泉大厦副楼三层309室
电话:15326041888
投诉人参加了2019年11月21日由内蒙古天酬招标责任有限公司组织的内蒙古医科大学专用设备公开招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TC-19154)。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厅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评委就业绩分数现场激烈争议,有评委私自外出返回后更改评分,受到不公平对待;2、中标供应商内蒙古梓文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业绩、产品参数不符合采购文件的要求,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本厅依法调取该项目招标文件,向被投诉人与采购人送达投诉书副本、投诉答复通知书,并于12月27日召开质证会,于1月8日组织专家论证,核查投诉事实,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厅调查核实:
通过调阅评标现场录像,评标委员会评委围绕业绩是否与项目关联进行过争论,但未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投诉人所说的不予给分和不公平对待情况。也未发现有评委私自外出,且由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叫离现场而返回后更改其得分的情况。经质证会确定,投诉人自认投诉事项1的事实理由为己方主观臆测,没有事实依据,主动放弃该投诉事项。
通过调查及质证,被投诉人中标产品的生产厂家为上海弘联医学科技集团(以下简称“上海弘联”)和安徽煜安教学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煜安”)。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公司成立时间较短,主观认定业绩无法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未提供佐证材料。《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它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人在投诉书中提供的网站网址并非安徽煜安的官方网站,该网站公示的内容信息并不能真实反映安徽煜安的产品信息。投诉人与安徽煜安业务销售人员电话录音并未针对本项目中具体产品型号或名称。被投诉人提供了由安徽煜安出具的《制造商生产能力声明函》、营业执照等材料及上海弘联出具的《参数符合性证明》、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商标注册证、合同信用等级认定证书等材料,证明投标产品制造厂家具备生产能力及相关资质,且产品参数等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本厅于2020年1月8日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认为投标文件产品参数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被投诉人提供了投标产品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测试报告等证明材料,证明其投标产品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综上,被投诉人并未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规定。
本厅认为: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厅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