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内蒙古万德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内蒙古万德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建昌
地址: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9号银都大厦A座
被投诉人: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法定代表人:齐玉柱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院
相关供应商:巨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军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大街华门世家1号楼9层1单元909
投诉人2019年12月26日参加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组织的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PC服务器及交换机设备公开招标项目(项目编号:NZC20191163)的投标,经质疑后向本厅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中标公告显示的中标方投标报价明细表中的单价与数量合计金额应为4561810元,而中标方的合计金额为4545810元,单价合计与总价不符,严重影响分值汇总计算。2、图腾公司能够提供图腾K3系列机柜国内第三方权威测试机构出具的动态负载1000kg承载测试报告,不能提供静态负载1300kg的承载测试报告。3、图腾K3系列机柜提供的抗震测试报告不具备测试标准不低于GR-63-CORE2006《NEBSTM要求:物理保护》标准中的ZONE4要求的国内第三方权威测试机构出具的抗震测试报告。4、图腾K3系列机柜前后门开启角度为110度角度,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前后门开启角度不小于135度,所以厂家无法提供佐证材料。
本厅受理投诉后,向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送达投诉书副本,并要求提供说明材料,同时调取了该项目招标文件、评标文件以及相关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核查投诉事实,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厅调查核实:
投诉事项1:该项目于2019年12月26日开标,当日发布中标公示,巨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4545810元。但公示的投标报价明细表的第8项机柜及 PDU的单价与总价一致都是4000元,数量为5 台,出现单价合计金额与投标报价的总价不一致情况。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按同时提交了开标一览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17.1.5“开标过程由采购中心电子交易平台自动记录,公开报价后形成开标一览表并由各供应商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或盖章确认,携带笔记本电脑和远程开标的供应商应及时关注开标过程,查看开标结果并在开标一览表上进行电子签署”。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都签署了开标一览表。
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17.1.7规定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修正规则,第一顺序是“开标一览表”的报价与“投标货物分项报价明细表”的报价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报价为准;第四顺序是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规定“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投诉人认为应当按第四顺序进行修正,不符合以上规定的修正顺序。因此,相关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应当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经核查相关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投标产品图腾K3网络机柜的检测报告显示,整机柜称重1600kg,测试结论合格。符合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与配置要求,“5套机柜及PDU,序号2投标产品承重需达到动态负载1000kg,静态负载1300kg,应提供国内第三方权威测试机构出具的承载测试报告”。投诉事项2不成立。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与配置要求,“5套机柜及PDU,序号4投标产品应具备国内第三方权威测试机构出具的抗震测试报告,测试标准应不低于GR-63-CORE 2006《NEBSTM要求:物理保护》标准中的ZONE4要求。”经核查,该投诉事项涉及的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与配置要求,存在明显的倾向性,只有一家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满足GR-63-CORE 2006中的ZONE4要求的抗震测试报告,招标文件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与配置要求,“5套机柜及PDU,序号8投标产品前后门开启角度不小于135度,请提供相关文件佐证。”经核查,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提供的图腾K3系列机柜的照片,专家评审认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人提供的图腾电子设备(昆山)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给采购人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的《图腾机柜产品技术参数说明》,也未否认不能提供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产品。
本厅于2020年1月17日受理该投诉,根据《财政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0〕29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财购[2020]79号)要求,因疫情防控期间无法召开专家审查会议,于2月19日发出《关于暂缓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的通知》,于2020年4月9日组织专家评审,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七条及以上通知的规定,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4月9日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该项目政府采购合同于2020年1月14日签订,但未履行。
本厅认为: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厅决定:驳回第1、2、4项投诉。
由于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违法问题,对投诉事项3不再进行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就上述问题限期改正。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