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北京赛博凌云科贸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22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北京赛博凌云科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祁威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西里23号4号楼2层208

被投诉人:内蒙古存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存亮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街亚辰大厦商务中心14层

我厅于2020年3月13日收到财政部行政复议决定书(财复议〔2020〕18号),决定撤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2019年11月29日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内财购函〔2019〕698号),就内蒙古自治区纤维检验局棉花公检实验室专用设备(进口)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MCX19Z-0139),向投诉人、采购人、代理机构送达投诉受理通知书、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所述评审因素没有细化量化;2、招标文件没有依据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对涉及招标产品的强制性标准进行限定;3、招标文件的开标一览表的格式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公开透明原则,侵害投标人知情权。

本厅重新受理投诉后,现已审查终结。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本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服务”和“技术部分”的评审标准中使用了“优”、“良”、“一般”等没有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且未细化对应到相应分值;同时,“技术部分”第1项关于“技术参数和要求”的总扣分大于该部分总分值,以上均属于评审标准中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投诉事项1成立。

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的采购需求未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第(二)项的内容要求设置,但其在投诉书中提供的国家标准却是《HVI棉纤维物理性能试验方法》(GB/T20392-2006)、《棉花第1部分:锯齿加工细绒棉》(GB1103.1-2012),该标准为棉花检测的国家标准,不是本项目采购设备的国家标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3:经核查,招标文件的开标一览表符合招标文件23.2规定,开标时,……宣布投标文件正本内的“开标一览表”内容,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一条规定“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该项投诉没有事实依据。

二、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投诉事项1成立。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2、3项缺乏事实依据。

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限期改正。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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