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114号:投诉成立,项目已履约过半,可以废标终止履行吗?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26日 来源:​张建芳 政府采购信息

关键词

资格预审;无效投标;赔偿责任


案例回放

采购人委托某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农村改厕项目监管项目”招标。2020年6月4日开标后,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A公司中标。未中标的B公司于6月19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6月24日作出答复。6月25日,A公司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迅速开始施工。B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7月1日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B公司的投诉事由为:其已经提供了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凭证,但却在资格审查环节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认为,B公司提供的2020年连续3个月的“缴纳税收凭证”和“社会保险参保单位权益记录单”,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供招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连续3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凭证”,不应被认定为投标无效,该项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予废标。但由于合同已经履行,因此最终认定,若给B公司造成损失,B公司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引出

投诉事项成立,但项目已履约,怎么办?


专家点评

广东高木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杨志坚认为,如果采购合同已签约并履约,采购活动就不可能再重新开始,不论投诉是否影响到结果,已经履行的合同都不能撤销:“因为《政府采购法》主要规定的是合同缔约的行为,合同签订后则根据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因此,在政府采购合同中,只要合同已履行,即使存在缔约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都是规定‘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不再对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或者是否需要撤销进行处理。”


业界专家表示,经财政部门查证属实的投诉,在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前提下,只能是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只能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不能废除采购合同、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另外,从案例推测,该项目应该是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资格审查,在对B公司进行审查时,采购代理机构显现没有遵守招标文件的约定,存在明显的违法行为。依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机构未按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如果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存在与供应商恶意串通行为的,则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二)设定最低限价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

(五)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

(六)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

(八)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九)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

(十)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

(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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