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124号:市场自主制定的行业标准,可作为中标依据吗?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5日 来源:王周欢 政府采购信息

关键词

信息安全产品 投标文件实质性响应 评审专家专业判断


案例回放


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就“互联网带宽管理器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共有C公司、T公司等4家供应商参与投标。最终,T公司综合得分最高,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供应商。随后,C公司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收到质疑答复后,C公司不满意,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C公司的投诉事项是:T公司投标的T产品为防火墙系列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T公司投标的T产品相关证书不符合招标文件中的证书要求;T公司投标的T产品与招标文件要求存在大量负偏离,应予扣分,不可能中标。C公司请求财政部门取消T公司中标资格。


财政部门依法受理了C公司提起的投诉,并就投诉事项依法进行了调查。


经查该项目评标委员会出具的协助答复质疑意见,一致认为T公司投标产品是专业的独立流控设备,具备完备的流控功能,非其他类型网络设备加载流控模块;提供的相关证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投标产品测试数据的原厂截图,不存在负偏离。财政部门组织该项目评标委员会进一步了解情况。相关评审专家出具书面意见称:T公司投标产品是能够满足标书功能需求的设备;投诉事项所称的相关证书,是对部分参数性能实现的有关证明,T公司提供了相关参数性能的证明;对投诉事项所称的部分▲指标和一般指标,经再次审核,T公司提供了产品的截图等,均满足标书要求。


最终,财政部认定C公司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问题引出

1.市场自主制定的行业标准,可以作为中标依据吗?

2.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由谁判断?


专家点评

问题一:财政部《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7]210号)第五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满足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的要求,鼓励使用市场自主制定的团体标准。信息安全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但本案例中鉴于国家《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第一批)》和《第一批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定目录》,未包含“流控”“流量管理”的设备类别或产品名称,T公司投标产品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符合专业独立流控设备要求,具备完备的流控功能,符合招标文件关于“专业流控”功能的需求。


问题二: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评标委员会负责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以及投标文件技术指标是否存在重大偏离应当由评标委员会评审专家进行专业判断。本案例中T公司投标产品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需求。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四)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7]210号)


第五条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满足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的要求,鼓励使用市场自主制定的团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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