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17号)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0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17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NZC20200294

二、项目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以下称采购人)足迹自动比对系统、声纹数据库、虹膜数据库公开招标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苏州思源科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张家港保税区新兴产业育成中心A栋413A室

被投诉人: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6号政务服务大楼

相关供应商:内蒙古安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中标供应商)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五纬街18号东岸国际B区7号楼6层1单元602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参加了采购人足迹自动比对系统、声纹数据库、虹膜数据库公开招标采购项目(第三包),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评标委员会对我公司技术部分评分存在明显“不公正、不客观”的履职行为,导致我公司综合评分低;2.经质疑后招标文件中带“★”号的重要参数变更为一般参数,但未删除相关参数,影响了评分。

本厅受理投诉后,向被投诉人送达投诉书副本,并要求提供说明材料,同时调取了该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等,核查投诉事实。

经调查,本机关查明:

2020年9月2日,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本采购项目招标公告;2020年9月23日开标、评标;2020年10月9日,投诉人提出质疑,10月13日代理机构进行质疑答复;2020年11月2日,投诉人提起投诉。本采购项目已于2020年10月10日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尚未履行。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不符合技术部分2.2服务能力的评分标准,评标委员会按照评分标准认定投诉人服务能力部分不得分,符合法律法规及采购文件的要求。投诉人未提供其它证明评标委员会存在“不公正、不客观”的履职行为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业绩佐证材料虚假的证据材料。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规定,该投诉事项无事实依据,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技术参数未删除影响其评分无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三)项及《招标文件》第二章八、质疑中第25.2、25.5、25.8项的规定,投诉事项2未在投诉有效期内提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综上,本机关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事项。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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