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18号)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0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18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NZC20200312/03包

二、项目名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智慧检务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法定代表人:朱华伟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联慧街188号安恒大厦

被投诉人: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代理机构)

法定代表人:齐玉柱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6号政务服务大楼

相应供应商:内蒙古曦诚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供应商)

法定代表人:谢华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路桥华世纪村C区西1-1-西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报名参加由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智慧检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ZC20200312/03包)”,对中标结果提起质疑后向我厅投诉。

投诉事项1.内蒙古曦诚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曦诚公司”)投标文件中云安全管理系统产品参数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系虚假应标;2.曦诚公司所投产品中有12项参数未响应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与配置要求,存在虚假响应招标要求的行为;3.曦诚公司公示的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中的项目检测服务,未列明具备产品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因此为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本厅受理投诉后,向被投诉人送达投诉书副本,并要求提供说明材料,同时调取了该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等,核查投诉事实。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 :

投诉人的质疑函中未对该事项进行过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规定,以及第二十条“供应商的投诉事项不得超过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的规定,该投诉事项未经质疑,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投诉事项2:

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2.1“投标产品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和要求的满足程度,须按照技术参数要求提供相应截图”。评标委员会在处理质疑时复核曦诚公司投标文件时认为,曦诚公司的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经核查,评标委员会按照曦诚公司的投标文件的响应情况予以打分,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存在违法、违规评审的问题。因此,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3:

招标文件第二章《技术参数与配置要求》第二节《建设目标》“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网络安全升级改造项目、检察工作网安全升级改造项目产品进行检测,并出具正式的检测报告。”以上要求系本次采购项目的建设目标的要求,不是技术参数要求。招标文件中未将该检测服务作为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条件,评分标准中也未将检测服务要求作为评审因素。中标供应商未提供第三方有资质检测机构的品牌、厂家及地址,虽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不影响评审结果。

1项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第2、3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本厅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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