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温克族自治旗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1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D03150724200014
二、项目名称:呼伦贝尔河西新区及巴彦托海镇镇区绿化维护项目四标段(三次)(以下称本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呼伦贝尔市三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法定代表人:赵海涛 (身份证号:152103198009******)
地址:扎兰屯市繁荣办新凤居天骄家园9号楼01014号门市
委托代理人:李艳(身份证号:152101198512******)
被投诉人:呼伦贝尔市远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远津风景B区39号楼5号
联系人:徐先生
联系电话:0470-8228020
当事人:鄂温克族自治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鄂温克族自治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诉称:1、招标代理机构关于质疑函内容回复不明确,以不影响投标结果为理由,敷衍了事。导致我方高度怀疑其他方面得分是否准确无误。2、招标代理机构及专家评委未将计算过程公开,导致我方目前不能通过公开、公正的渠道知晓我方为何经济标得分为25.09分。
为保证案件处理结果公平、公正,2020年12月10日我局邀请原评标委员会全体评标专家、采购人代表、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在鄂温克族自治旗鄂温克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一标室进行该项目复核,通过原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对报价得分重新复核后,各投标人排序无变化,对最终评标结果无影响。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原评标委员会复核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人投诉事项成立。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94号令第三十二条规定,“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处理决定如下:
呼伦贝尔市三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投诉事项经原评标委员会复核后投标人排序无变化,经财政部门查证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采购人继续开展该项采购活动。
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供应商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或呼伦贝尔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鄂温克族自治旗财政局
202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