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156号:成交供应商造假被投诉查实,应重新采购吗?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19日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

韩孟玉

关键词

虚假材料  重新采购  中标(成交)供应商


案例回放

某医院委托该市集采机构以询价方式采购救护车,参与该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共有8家。经询价小组评审,8家供应商均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A供应商被推荐为成交供应商。成交结果公告后,未成交的B供应商以A供应商在参加采购活动时提供了虚假材料为由,在法定期限内向该医院提出质疑,后因对采购人质疑答复不满意,向监管部门提起投诉,要求取消A供应商成交资格,顺延B供应商成为成交供应商。


监管部门经过调查核实,发现A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谋取成交的情况属实,认定B供应商投诉事项成立,制发了《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A供应商成交结果无效,对其处以罚款并禁止其参加该市政府采购活动X年。


但该医院并不想按照评审报告顺延确定B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决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但B供应商认为共有8家供应商参与该项目的采购活动,去掉弄虚作假的A供应商,还有7家供应商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监管部门应当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第三十二条规定,要求采购人按评审结果顺延B供应商成为成交供应商。


问题引出

成交供应商造假导致成交无效,应该重新组织采购活动采购还是顺延排名第二的供应商?


专家点评

投诉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第94号令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不少于三家时,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也就是说:质疑、投诉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时,合格供应商数量符合条件的,只能顺延第二顺位成交候选人为中标、成交供应商;只有合格供应商不足三家时,才能选择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不存在顺延、重新采购“二选一的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这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拒绝与采购人签署合同时采购人可以选择顺延或者重新采购的处理结果是不同的。其原因是:第二名的报价通常比第一名高,如果采购人没有选择权,只能顺延第二名中标、成交的话,存在第一名刻意低价中标、成交然后故意放弃,与第二名串通谋取更高成交价的风险。

具体到本案例,合格供应商数量还有7家,不能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而应该按照要求顺延第二顺位成交候选人B为成交供应商。94号令三十二条规定“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也就是说:财政部门在《投诉处理决定书》中应当直接要求采购人顺延第二顺位成交候选人成交供应商,不应当不给结论将皮球踢给采购人。B供应商可以按照94号令三十二条的规定进一步向财政部门投诉,对财政部门的答复不满意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诉讼。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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