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157号:怪事!为何上了黑名单的企业能继续参与政府采购?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28日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

卢妮娜

关键词

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资格审查  中标


案例回放

2019年12月27日某公司因“恶意串通投标行为”被当地财政局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9393元整;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是,2020年01月10日该司又参与一外地某地设备招标项目,最终还顺利中标。项目就要进行到验收环节了,采购人才发现供应商竟然是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企业,可设备已经安装调试完毕,采购人不知如何是好。




问题引出

问题一、为何上了黑名单的供应商能继续参与政府采购,能通过资格审查,甚至是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问题二、项目即将验收了,参与采购活动的各方应该怎么办?




专家点评

问题一:供应商被财政部门处以“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属于“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指定网站可以查询到的信息,无需供应商提供。结合本案例,该供应商在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期限内投标,顺利通过资格审查并成为第一候选人,可以推定是负责资格审查的采购代理机构疏于职责、没有查询或者与该供应商串通、隐瞒了查询结果。


问题二:该供应商在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内并没有资格投标,因此该中标结果无效,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但是由于项目已经到了验收阶段,已经履行的部分不能撤销或恢复原状,也不能重新采购。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五百条,由该供应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负责项目后续的服务保障,建议双方签署增补合同。


通过监督检查,如果认定采购代理机构疏于职责、没有查询相关信息,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予以查处;如果查实该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存在串通行为,则应当以《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予以查处。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二)设定最低限价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

(五)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

(六)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

(八)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九)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

(十)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

(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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