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158号:总公司营业执照及法人许可证填写的有效期是否等同于投标有效期?
陈立源
关键词
投标有效期 营业执照 法人许可证
案例回放
2021年1月25日,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了某公安局某分局车辆保险服务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公开招标工作,本项目以综合评分法定标。经评审,共有5家投标供应商进入评分阶段,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简称“A公司”)为本项目的预中标供应商。某中心于1月26日在官网上发布了采购结果公告。
1月29日,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受理了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对本项目提出的质疑,反映了本项目A公司的投标文件在信息公开部分:第四项“供应商情况介绍”的第(二)部分,“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的营业执照”所提供的:“总公司营业执照扫描件”和“总公司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这两份证明文件所填有效期至2021年4月25日,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120日历日(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收到《质疑函》后,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时要求被质疑供应商针对质疑事项逐一作出答复,并于2月4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对质疑事项进行核查。经复核,评委会一致认为,A公司内部盖章流程要求的文书使用的有效期并不影响营业执照及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的法律效力,A公司提交的“总公司营业执照扫描件”和“总公司保险法人许可证”的有效性完全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120日历日(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符合政府采购招标资质要求。
问题引出
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怎么认定?
内部盖章流程要求的文书使用有效期是否会影响营业执照及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的法律效力?
总公司营业执照及法人许可证填写的有效期是否等同于投标有效期?
专家点评
问题一:投标有效期,是指招标人为保证有足够时间完成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工作,而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要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有效的期限。是因为招标项目通过招标程序完成评审工作后到缔结采购合同的时间跨度较大,为防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因时间跨度大而引起的市场价格变动等风险,而作出的一种制度安排。可以理解为招标人对投标人发出的要约作出承诺的期限,也可以理解为投标人为自己发出的投标文件承担法律责任的期限。
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需要满足两个法定条件;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而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属于要约表示,要约的表示通过开标生效后,投标人就不能再行撤回。一旦作为要约人的招标人作出承诺,并送达受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拒绝。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投标人必须对自己提交的投标文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明确规定了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算。行业内通行的规定一般是在90日历日至120日历日之间,而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为120日历日。
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所有投标人需要在投标承诺书第二条明确作出对投标有限期的承诺“我方同意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在‘投标供应商须知’第十五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我方的投标有可能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而“投标供应商须知”第十五条规定:1.投标有效期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5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所有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2.在特殊的情况下,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原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网站公开发布方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此项要求,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满后不再有效。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有效期;3.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有效期,截止于完成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全部项目内容,并通过竣工 验收及保修结束。另外,招标文件中的《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5项所规定的期限为120日历日(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因为A公司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对投标有效期进行承诺,所以笔者认为A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关于投标有效期的承诺完全满足招标文件关于投标有效期的规定。
问题二:A公司提交“总公司营业执照扫描件”和“总公司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备注了有效期,而该有效期是总公司对使用该证件的盖章复印件有效期的管理要求,即A公司必须在该有效期内使用该文书,一旦超过该期限,A公司应按照公司流程重新向总公司发起盖章申请流程,其并不影响营业执照及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本身的法律效力,即并不会因为A公司提交“总公司营业执照扫描件”和“总公司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备注了有效期就影响对A公司资格性质的判断,更不会影响评标委员会对前述两份证件使用有效的认定。显然A公司内部盖章流程要求的文书使用的有效期并不等同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两者是不同概念,也不能混淆理解。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有效期是对投标文件本身的要求,而不是对投标文件中使用证件期限的要求,B公司正是将以上两方面的内容混淆,以致产生误解才发起质疑。
根据《公司法》第七条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之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即自公司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起,营业执照即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A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上明确注明营业期限为2003年07月07日至长期,即该营业执照本身是具有长期有效性的。另外,根据《保险法》第六条及《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取得的保险许可证不设定期限,即A公司的总公司一经颁发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便视为长期有效,A公司提交的总公司的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是长期有效性的。
问题三:综上所述,内部盖章流程要求的文书使用有效期是不会影响营业执照及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的法律效力;总公司营业执照及总公司法人许可证填写的有效期不等同于投标有效期;招标文件应当规定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投标有效期作出有效的承诺,而投标人也应当在投标文件作出明确有效的承诺。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投标文件的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以及投标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五)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退还方式以及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六)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七)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服务标准、验收等要求,包括附件、图纸等;
(八)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九)货物、服务提供的时间、地点、方式;
(十)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
(十一)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投标无效情形;
(十二)投标有效期;
(十三)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四)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
(十五)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
(十六)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第二十三条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作者单位: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罗湖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