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代理机构勿入评审因素设置“雷区”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06日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编者按: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已于近日经启动。事实上,我国对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一直没有放松,自2015年起,财政部已连续组织开展了5次全国联动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中国政府采购报》记者对5年来的检查结果进行了归纳盘点,总结出了4个较为突出的问题。本栏目今日起陆续刊发针对这些问题的分析报道。


■ 马金眈


“根据有关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但怎样细化、量化才是符合要求的,相关法规没有具体明确。”云之龙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韦明剑说。

“有些评分因素确实不方便量化,大部分投诉成功的案例,都是基于这个问题。”内蒙古中实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呼格吉勒图说。

评审因素如何细化、量化的问题一度让业内人士困扰。然而不只是评审因素细化、量化的问题,记者发现,有关评审因素设置的问题已成为大部分代理机构的“雷区”。据记者不完全统计,在财政部连续组织开展的5次全国联动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中,关于评审因素的问题出现了46次。对此,相关从业人员表示,希望监管部门能出台采购文件范本,避免代理机构进入评审因素设置“雷区”。

哪些评审因素设置是“不合格”的

从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公告中,记者梳理了公告中出现的评审因素设置“不合格”情况,包括采购文件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采购文件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供应商赠送内容、AAA信用证书作为评审因素等。其中,上述第一个问题最为突出,已累计出现25次。

“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是大部分采购文件的通病。”中贸国际工程招标(北京)有限公司负责人成凯说。采用综合评分法时,投标文件需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这其中尤为重要的是,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但这不仅成为了实操人员工作的难点,也成为了代理机构工作违规的“重灾区”。

成凯分析,该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能力不足、从业经验缺乏,不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并且不具备采购此类标的物的专业知识;二是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对第三十四条的解释,“综合评分的评审因素必须量化为客观分”,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可以理解为评审因素只允许设置客观分,不允许设置主观分,对于货物类采购可以做到,但对于服务类采购很难做到。

关于其他评审因素设置问题,韦明剑认为,这是由于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法律素养缺失,比如,其自认为将采购文件中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等作为评审因素没有任何倾向性,殊不知这样的做法明显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评审因素设置“雷区”该如何避免

关于评审因素设置的相关问题,业内人士认为,最直接的解决办法是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正确理解并规范运用。另外,业内人士还建议监管部门将其他行业协会、组织颁发的证书、奖项等不合理的评审因素列为禁止设置的负面清单,避免代理机构进入评审因素设置“雷区”。

“避免评审因素相关问题出现,就要提高对采购文件编制的要求。”韦明剑说,“我们集团制定了物业类、保险类、医疗设备采购类等多个采购类别的采购文件范本,并且严格把关采购文件编制,仔细核查采购人的要求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对供应商的限制性条款。另外,合理设置评审因素,避免因评审因素设置不合理,对供应商实行了差别待遇。”

对于评审因素设置最突出的问题,即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韦明剑建议监管部门能够出台评分办法和细化、量化的指导性文件。

另外,广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晟表示,实现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不能简单套用以往固定的评审标准,而是需要对采购需求进行研究,从中选取合理的评审因素,再进一步量化并与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相对应。

对此,成凯认为,这需要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具备非常专业的采购知识,对采购标的物非常了解。但是,采购专业知识的匮乏是目前采购代理机构普遍的短板。

此外,业内人士也注意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评审因素设置规定的变化。《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八条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可以量化的应当量化。客观评审因素应当设置固定的分值,主观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单项评审因素的分值并明确评审标准,缩小自由裁量区间。对于这一规定,有声音认为,《征求意见稿》对评审因素的细化、量化提出了更高要求,将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还需代理机构作进一步研究,补齐自身短板,避免此类问题出现。

事实上,记者发现,《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七条针对评审因素量化的设置问题给出了一定的破解方案,即技术和商务评审因素应当是技术和商务要求中的量化指标……技术和商务要求中的非量化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资格条件、履约能力不得作为评审因素。也就是说,能量化的指标才可以作为评审因素,而不能量化的指标就不得再作为评审因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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