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在自有场地进行开标评标,采购代理机构是否仍需要具备相应的评审条件和设施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15日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原创 本刊采编部

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即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具备基本的开标评标场地,能够实时录音录像。但是现在各地市普遍要求所有政府采购项目统一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地进行开标评标,属于强制性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已经不能在自有场地进行开标评标,否则便属于违法。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是否还需要具备评审条件和设施?如果再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具备而不允许使用岂不相互矛盾?


答: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是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对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的基本要求。政府采购中的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项目,有的需要分阶段多次谈判,不宜强制纳入进场交易项目,仍然需要在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活动。为此,采购代理机构仍然需要具备相应的评审条件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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