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立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可否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定集中采购项目代理机构库?
问:对于没有成立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区县级地区,按照《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未依法独立设置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可以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给上级或其他地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也可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将集中采购项目择优委托给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但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相关要求冲突。对于集中采购项目采购的实际操作,在没有成立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是否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择优的方式选定集中采购项目代理机构库?
答: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是在明确具体需求的前提下,按照法定程序依据事先确定的标准择优确定具体供应商,遵循量价对等原则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选定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行为不属于政府采购所讲的公开招标。根据《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未成立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可将集中采购项目择优委托给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若无法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给其他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可由采购人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由财政部门择优遴选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集中采购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