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165号:遇到“发泄式”质疑应该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21日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马正红

关键词

质疑投诉  发泄式质疑  供应商


案例回放

某地集采机构受委托,对某一设备供货以及安装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投标限价677万元。招标公告发布后,有12家供应商下载了投标文件,A公司等9家供应商参加了采购人组织的答疑会和现场勘察。投标截止前,共有7家供应商递交了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显示A公司的投标报价最低,投标总价为549万元,其他6家公司投标总价在600—666万元之间。经评标委员会评审,B公司成为中标候选人并发布预中标结果公告,公开了中标单位、中标价格,中标品牌、型号、推荐中标理由、评委员会名单等信息。


公告发布后第二天, A公司相关人员来到集采机构,欲递交对中标结果的质疑书。质疑主要理由是A公司投标总价最低,业绩最多,得分排名应当第一,评审肯定有猫腻,而且还指出评委老李和B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老吕是夫妻关系,应该回避,要求确认中标结果无效。集采机构拿到质疑书后要求A公司提供相关证据,否则无法正常受理,但A公司无法提供,说只是怀疑和听说。集采机构相关人员慎重起见,约谈了评委老李和B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老吕,确认他们之间并不存在所谓的夫妻关系。经过核实,A公司虽然所投设备品牌不如B公司,但认为自己投标总价最低,应该中标,再加上A公司和B公司多次竞争中都落败,A公司极为不满,一种求尊重、求发泄、求补偿心态油然而生,于是就胡乱质疑,纯粹只是为了发泄心中的不满。经过沟通,最后A公司理解相关程序,并未正式递交质疑书。本案例属于猜测的乱质疑,道听途说,怀疑评委和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是夫妻,其质疑源自未中标供应商A公司与中标供应商B公司间的恩怨。


问题引出

遇到“发泄式”质疑应该怎么办?


专家点评

质疑已经成为常态。随着政府采购制度的持续推进,以及采购范围和规模的不断扩大,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监管和操作要求越来越高,供应商的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了解也增加,愈来愈多的供应商更加懂得运用合法的救济渠道维护自己正当的权益,这并不是坏事。当前,质疑越来越多,涉及的内容越来越广泛,质疑已经成为一种新常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质疑不满,还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质疑投诉是经常发生的事情,及时、有效地解决这些争议,对于维护政府采购制度的健康运行至关重要。


质疑不可怕。当前,质疑成为了一种常态,却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供应商的法律和维权意识浓了,这是一种可喜的进步。因此有质疑不见得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有问题,也不一定是坏事,这样才能改进政府采购工作。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质疑有时候确实令一线操作人员和监管部门非常头疼,但这是法律赋予供应商的权利,也是政府采购容错纠错的一个重要途径,因此政府采购人员必须端正态度,正确看待供应商的质疑,同时也要总结实践中供应商质疑主要问题和原因,然后在实际工作中有效改进和优化,最大限度避免供应商的质疑。质疑不可怕,可怕的是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面对质疑手足无措、置之不理。工作中,只要我们“严格按照程序,经得起推敲和检验”, 供应商就会理解我们,支持我们。


乱质疑不可取。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质疑或投诉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不管招标人愿意不愿意,作为政府采购工作者都必须面对,无法回避。目前,不少供应商存在过度质疑的倾向。很多集采机构和代理机构反映,目前处理质疑似乎日渐成为集中采购机构的“主流工作”之一,各种质疑令其分身乏术。一些集中采购机构或代理机构几乎用1/3的时间来处理日常的质疑。不少集中采购机构和代理机构都抱怨:每天其他事情都不用做了,公布中标结果后,质疑就会随之而来。有理有据的质疑还可以接受,但大量凭臆测或纯粹为了发泄的质疑,会让人焦头烂额。


在采购活动中,出于多方面的考虑,一些供应商可能会比较随意地向集中采购机构提出质疑。在政府采购的实务当中,不少供应商的质疑心理存在失衡,片面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进行质疑,但存在误区,主要表现在:


1.一些供应商只要自己是最低价未中标或有疑问,就向集中采购机构质疑;


2.一些供应商根本不了解政府采购的质疑政策和程序,一旦自己不能中标,就免不了要提意见、发牢骚,总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不管三七二十一就提出质疑; 


3.有些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或政府采购政策的理解上存在偏差,甚至是错误的理解,因此而引发对采购项目的质疑;


4.还有些供应商是报复心理,如一供应商一个把握较大的项目因故没有中标,被某公司抢走,于是一种求发泄、求补偿心态油然而生。这种以生“气”的形态产生质疑行为,实质上是利用质疑的机会将自己的怒气发泄出来,以求得心理平衡;


5.当然,也会存在不少不讲理的质疑和投诉,有不少质疑源自未中标供应商与中标供应商间的恩怨。所以,供应商在质疑投诉过程中也应当按相关规定进行,切勿滥用质疑投诉,扰乱正常的政府采购秩序。


构建和谐质疑投诉。在众多质疑中,集采机构或代理机构花费了大量人力、财力,有不少最终都是“驳回原诉”、“查无此事”。虽然是职责所在,但多少还是让经办人员觉得“郁闷”,因此构建和谐质疑投诉很有必要。集采机构或代理机构受采购人的委托办理具体采购事宜,在采购过程中,既要充分体现采购单位的采购需求,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办事,接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同时还要面对供应商的质疑。要营造和谐的采购环境,需要采购人、集采机构、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采购主体共同努力。做好供应商的询问工作相当重要。询问往往是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的前奏,这个环节的工作做好了,很多问题就会解决在萌芽阶段,质疑投诉就会避免或减少。公开、公平、公正是和谐政采的基础,兼顾各方利益是和谐政采的主要内容,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和模式是和谐政采的保障,和谐的外部环境是和谐政采的助推器,树立服务意识和人性化服务是和谐政采的重要手段。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各个供应商之间也应当换位思考,互相之间要保持理解的态度,营造更多的合作轻松场面。构建和谐政采将是政府采购事业一个永恒的主题,建设和谐政府采购,要靠你我他 。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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