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166号:信访核查是否应该作为供应商申诉的合理渠道?
作者:郭超 邱自珍 韩凯
关键词
供应商 质疑投诉 信访核查
案例回放
军队某采购机构组织某部队公开招标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发出后,参与本项目的Y公司对采购结果不满意,向质疑受理机构提出了口头质询,质疑受理机构根据军队相关规定对Y公司提出的质询内容予以答复。Y公司对答复不满意,但未向质疑受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也未向军队采购投诉机构提出投诉,而是以举报信的形式向采购机构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举报,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根据举报内容和证据依据未做直接调查,批转至采购机构上级业务管理部门予以查证并处理。采购机构上级业务管理部门根据批转要求,对该项目的采购全过程进行了复盘和深入调查,并未发现相关当事人违规违纪等现象,重点对Y公司的举报问题进行了一一查证,认为Y公司的举报不实,予以驳回。
问题引出
信访核查是否应该作为供应商申诉的合理渠道?
专家点评
随着国家法制化建设的不断完善和健全,《民法典》也已生效实施,供应商的维权意识明显增强,投诉、举报项目日益增多。质疑投诉是供应商在参与采购过程中,维护自身权益的合法渠道,也是促进采购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彰显接受社会监督窗口效应。笔者认为,信访举报途径应当是行政处理手段之外的补充渠道。应当正向引导供应商,按照合法规定的渠道维护自身权益,畅通质疑、投诉渠道,提高供应商按照规定渠道提出诉求的意识。对于供应商提出的问题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应当坚决说不,对于恶意投诉、举报的应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坚决予以惩戒。
在众多的采购项目中,供应商对某一采购项目提出质疑及投诉,乃至信访举报,每一个案例都应当值得采购机构吸取反思。采购机构作为采购全过程的执行者,应多把握实操细节。
强化供应商的管理服务。一是加强军队采购法规制度宣贯。尤其是与政府采购规定不同的地方,对招标文件做好解释和答疑,提示供应商按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提出质疑和投诉。有效提高供应商对军队采购活动的认同感和信任感。二是真诚服务供应商。对供应商质疑耐心做好接待工作,对质疑问题认真倾听,对质疑函做好登记,根据采购评审情况和相关制度做好答复,做到依规处置、以理服人。对于质疑事项成立的,立即纠正,并分析原因、堵塞漏洞,避免其发展到投诉和信访阶段。三是加大违规供应商惩罚力度。在采购活动中发生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围标串标、无正当理由不签订采购合同、恶意质疑投诉或非正规渠道信访等违反采购法规的,进行标注、记录并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限制其参加军队采购活动,在军队采购网上定期公示,促使供应商自觉遵守法规制度,维护军队采购秩序。
提高文件审核的把关质量。一是坚持关口前移,促进采购竞争更加充分。对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参数和准入设置进行充分市场调研,对于货架产品或非涉密货物的技术参数提前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潜在供应商质疑,及时反馈给采购单位,以免把问题矛盾带到下步的采购活动中去。二是坚持依法依规,促进文件编制更加规范。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力求使用规范性语言和专业术语,严格按照军队采购相关法规和制度要求,字字推敲、句句斟酌,做到逻辑严谨、表述清晰,避免引起歧义。三是坚持把握重点,促进审核把关更加严谨。建立采购文件审核制度,在重点项目、敏感项目的采购文件上报和发出之前,成立采购文件审核小组,集中力量审核,杜绝漏洞,必要时可以采用征求专家意见的方式方法组织会审。
完善专家评审的制度机制。一是提升评审专家数量质量。针对现在评审专家数量和专业程度不够高的情况,建议加大宣传力度,吸引更多专家入库,并对专家进行培训,让专家熟悉军队采购的制度和评审规则。二是制定评审专家的考核机制。在采购预备会时,将评审专家考核机制予以通报,对专业水平不高、责任意识不强,发表倾向性意见,不服从采购机构合法监督的专家,及时记录、反馈给上级采购管理部门进行处理。三是充分发挥评审专家的作用。严把投标文件初审关,提醒专家在资格性符合性审查以及实质响应条款方面,严格把关,从严处理。对评审专家提出的或供应商现场反馈的问题,及时依规予以答复,对需要核查的问题,马上查询核实,及时处理,不带着存疑继续评审。采购结果公布后有供应商提出疑问的,组织专家现场予以解答,消除供应商的误解和疑虑;采购结果公告发出后供应商提出质疑的,采购机构无法直接答复的事项,及时组织专家进行复核,有问题及时纠正,降低后续投诉、举报的风险。
创新监管的方法手段。一是加强信息和秩序管控。依据相关法规制度要求,进一步建立、完善各采购环节的具体实施办法,制定管控措施,强化责任落实,明确程序要求。二是提升专家的抽取质量。抽取专家时,对评审频次较高的军民通用类项目,采取军地专家混抽的方式,让更多的“生面孔”参与到评审工作。评审专家进入评审现场后,在规定区域内活动,采用技术等手段切断与外界的联系,同一评审项目尽量避免隔夜评审。三是加强评审现场关键环节把控。评审现场,监督人员和工作人员可以根据专家要求或是供应商现场质疑开展:①通过“天眼查”等软件查看不同投标(报价)单位的法人、股东是否存在同一利益关系人等围标串标问题;②查阅投标(报价)文件是否存在错误一致、内容雷同等围标串标问题;③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天眼查”等工具查看企业的资信情况是否存在虚报资信等问题;④核对投标(报价)文件社保记录和团队人员信息,看是否存在虚假团队等问题;⑤核对投标(报价)文件提供的证照是否存在证书过期、伪造等问题。
此外,自上而下健全完善投诉、举报处罚机制,对虚假投诉、恶意投诉的供应商予以处罚。对没有事实依据的举报事件,不予受理或者通知采购机构核实后上报情况,尽量减少以纪检部门调查核查工作的方式处理质疑、投诉事项,这样不但滋长了供应商不按正规渠道质疑投诉的歪风邪气,也伤害了一线采购人员对采购事业的积极性。
法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五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三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第八条 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军队物资工程服务供应商管理规定(试行)》
第二十五条(三)款 对供应商注册审核、复核、实地考察提出申诉,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投诉和行政复议。
《军队物资工程服务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军队采购质疑投诉处理工作,应当按照先质疑后投诉的顺序开展,未经质疑不得投诉。”
《信访条例》
第十四条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二十一条(一)款 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