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167号:质疑成立影响结果,采购人能变更中标人吗?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22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关键词

质疑  重新评审  中标人


案例回放


某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应急管理救灾物资,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 A、B、C三家供应商分别排名前三,其中A供应商得分87.89、B供应商得分86.81,采购人按照评标委员会的推荐顺序确定A供应商为中标人。评标结束两天后,代理机构发布该项目中标结果,当日B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在质疑函中,B供应商称,A供应商投标的大部分产品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不应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要求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更正评审结果,重新确定中标供应商。


收到B供应商质疑函次日,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详细核实,发现A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只有一部分是由残疾人企业生产的,确实不应该享受小微企业价格优惠政策,所有评标专家都将客观分评错了,遂将其报价得分由23.95分调整为22.51分,A供应商总分变为86.45,排名第一的供应商变成B供应商。采购人认为,B供应商质疑成立,于是重新确定由B供应商中标并重新发布中标公告。


重新发布中标公告后,有供应商向监管部门举报采购人改变采购结果,监管部门开启监督检查程序,核实采购人违规改变评审结果,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相关规定,对该项目作出废标处理、责令采购人于10个工作日内整改,并要求该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对该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问题引出

                      1.评审专家客观分都评错了,可以重新评审吗?

2.质疑成立影响结果,采购人能改变中标(成交)供应商吗?


专家点评

问题一:《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六十四条规定了“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等四种属于重新评审的情形。但是对于“客观评审因素评分评审专家一致出错”的情形却没做规定。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王周欢认为,客观分评审专家都评错了的情况,不属于87号令第六十四条规定的重新评审的情形,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不能直接让专家重新评审,更不能让专家直接在原评标结果的基础上更正、改变评标结果。


客观分因素专家全评错,在实践中,多数是由于评审专家违反法律规定分工打分所致。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违规行为,比如本案例中不该享受中小企业价格优惠的供应商享受了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应该依法进行处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标委员会存在违规行为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且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王周欢认为。


“本案例中评标专家全都没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独立评审,属于原评标委员会违法导致评标结果无效,采购人在评标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时直接改变评标结果,属于非法重新评审。”一位业内专家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已经将“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一致出错”纳入重新评审的范围。征求意见稿第七十四条规定,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五)客观评审因素评分错误的;……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纠正,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质疑成立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问题二:业界专家金翔认为,采购人、代理机构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核对供应商各项评分属于重新评审,核对发现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必须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否则属于擅自改变评标结果,违反第87号令六十四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采购人发现质疑影响中标结果时,首先应当判断合格供应商数量是否符合法定数量,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六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除外:

(一)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至五项情形的;

(三)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独立评标受到非法干预的;

(四)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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