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人放弃中标,又没有收取保证金,采购人该如何应对?
政府采购家具项目,中标结果公告之后,中标人声称自己投标失误放弃中标。但代理机构没有收取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采购人该如何应对?在代理机构不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情况下,由采购人自己事先收取保证金、保函、保险是否可以呢?
可以视情形采用下列处理方式:
(1)代理机构在未获得采购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给中标人,属于越权代理,采购人可以依据双方代理合同追究该代理机构的违约责任;同时这种违约也是一种失信行为,采购人可以将代理机构的这一行为上报监管部门,将其记入该代理机构的失信记录。
(2)中标人放弃中标需要有合理理由,否则属于失信行为,监管部门可以将其记入该中标人的失信记录并处罚。
(3)如果确有证据证明采购代理机构与中标人之间,或者前两名中标候选人之间存在串通行为,监管部门可以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罚。
(4)采购人可以不选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中标,而选择重新招标,且在重新招标的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此前放弃中标的供应商将失去参加重新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关于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问题,银行保函、保险、支票、本票、汇票、网上支付等均可以,由于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一般不高,而且投标文件的准备时间有限,故实际选用保函、保险的供应商不多(因为办理保函、保险需要用一定的时间来办理相关程序)。
投标保证金收取方式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双方之间签署的委托招标采购代理合同来约定,可以约定由采购人收取。但是,这将增加采购人财务部门的工作量,如果未按时退还保证金,采购人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故一般采购人不愿意自己来承担这项工作。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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