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综合评分法进行公开招标时,对提供相品牌货物的供应商,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27日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原创 本刊采编部


问:某采购项目使用综合评分法进行公开招标,有四家供应商报名参加,且都通过资格审查、 符合性审查,但发现其中两家供应商提供了相同品牌,按照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品牌相同的两家供应商只能按一家投标人计算,因此有效供应商为三家,故应将该项目中同品牌的其中一家进行废标处理,但是对两个同品牌投标供应商应该废掉哪一家? 如果这样操作,价格怎么算?


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按照上述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确实会对价格分产生一定影响,但为简化操作,这种影响可以不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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