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195号:项目时间紧急,可以不做采购意向公开吗?
关键词
采购意向公开 预算单位 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案例回放 2月底,某林业部门计划采购一项无人机播种造林项目,采购预算700万元,计划播种时间为3月15日至4月15日。因为经办人员变动,前期没有及时开展采购意向公开。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 要求:“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这就意味着采购之前还需要进行30日的意向公开,采购活动3月底才能正式开展,顺利的话,4月底采购结果才能出来。但根据当地林区每年飞播的时令,过了4月中旬以后飞播的成活率就会显著下降。采购人准备按照“采购项目急需开展”为由,不做采购意向公开。 问题引出 项目时间来不及了,可否不做采购意向公开? 专家点评 依照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 “关于采购意向公开的时间”中规定:“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本案例的情形属于该种情形呢?能不能不公开采购意向呢?根据案例中可以判断,飞播造林是当地林区每年都要开展的工作,不存在“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可能性,因此并不适用这一情形,应当依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的要求公开采购意向。 需要指出的是:推进采购意向公开是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方便供应商提前了解政府采购信息,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升采购绩效,防范抑制腐败具有重要作用。因此,从立法理念来说,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采购意向公开并一定非要等预算批复了才可以公开:部门预算批复前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二上”内容为依据;部门预算批复后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为依据。主管预算单位还可以汇总本部门、本系统所属预算单位的采购意向集中公开。因此,把采购意向公开视为“变相延长采购程序降低采购效率,没有减负、反而加负”是错误的。本案例中,采购人采购经办人员变动,理应做好交接,不能“因人废事”,耽误及时开展采购意向公开。建议采购人向财政部门及时报告,由财政部门根据轻重缓急做出决定,同时财政部门可以通过约谈、书面关注等对采购人内控管理存在的问题责令采购人整改,并告知其主管预算单位。 法规适用 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 四、关于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 采购意向按采购项目公开。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 五、关于采购意向公开的依据和时间 采购意向由预算单位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开。部门预算批复前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二上”内容为依据;部门预算批复后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为依据。预算执行中新增采购项目应当及时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