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196号:投入生产人员数量和企业盈利状况可以设为评审因素吗?
关键词
评审因素 生产人员 盈利状况
案例回放 某代理机构受采购人的委托,对某一票务印刷服务进行公开招标采购。该采购项目的特点是印制工期要求较紧,由于投入本项目的印刷工人数量,对以上内容能否按时完成起到关键作用,因此采购人要求将投入本项目的印刷工人数量作为评审因素。采购文件的评审办法设定投入生产人员数量评分项,依据各投标人投入本项目生产人员的数量情况进行比较打分,提供一人的得0.5分,提供二人的得分1分,依次类推,每增加一人加0.5分,最高得分5分,不提供或不按要求提供的得0分。采购公告发布后,有一家供应商对上述评审办法提出质疑,另外还对评审办法中将企业盈利状况作为评审因素提出质疑,要求修改评审办法。主要理由:我司属于小微企业,该项目正常情况下,配置印刷人员4-5人就可以完成,招标文件将投入本项目生产人员的数量情况进行比较打分,属于对企业人员数量进行评审。企业盈利状况包含企业的利润率内容,生产人员和企业盈利状况属于规模条件,有违《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十七条中不能将六大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的规定,属于对小微企业的歧视。 问题引出 能否将投入生产人员的数量和企业盈利状况设定为评审因素? 专家点评 投入生产人员的数量可以设定为评审因素。投入生产人员数量不属于投标人的规模条件,在本案例中,招标文件将投入本项目生产人员的数量情况进行比较打分,此条评分项的设定意在将供应商的技术生产能力及按时完成项目的履约能力考虑在内,确保采购项目高效完成。政府采购相关法规禁止将投标人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和评审因素,但投入本项目生产人员的数量,不属于企业规模,有别于投标单位的从业人员数量,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范畴。投入本项目生产人员的数量是为保证采购需求按时完工的合理性考虑而配置的人员数量,还比如有些物业服务、运维等服务采购项目,为保证顺利完成服务内容,采购文件也会设定投入本项目的最低配置人员数,并作为实质性响应要求,最低配置人员数不同于投标单位的从业人员数量。因此,投入项目生产人员的数量或项目的最低配置人员数都是对一个具体项目而言的,是有别于87号令第十七条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第五条中规定的“从业人员概念”,此处的“从业人员概念”才属于企业规模。 不宜将企业盈利状况设定为评审因素。企业盈利状况包含企业的利润率内容,属于投标人的规模条件。企业盈利状况与企业的利润率密切相关,是否盈利、有无利润、利润率高低不能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本案例将企业盈利状况作为评审因素,有违87号令第十七条和46号文第五条的规定。 “六大规模条件”不能设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在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评分项的设置往往是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较为头痛的部分,很多一线采购人员把握得不是很准确,容易导致采购工作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应当了解相关法规中规定的“六大规模条件”,也即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六大规模条件”。具体含义如下: 1.注册资本也叫法定资本,是公司制企业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本总额,并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 2.资产总额,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全部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及递延资产、其他长期资产等,即为企业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总计项,其显示的是企业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有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一般可以认为,某一会计主体的总资产金额等于其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总计”金额,我国资产负债核算中的“资产”指经济资产。所谓经济资产,是指资产的所有权已经界定,其所有者由于在一定时期内对它们的有效使用、持有或者处置,可以从中获得经济利益的那部分资产。 3.营业收入(Operating revenue) 是从事主营业务或其他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指在一定时期内,商业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所获得的货币收入。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4.从业人员的概念很广泛,是指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从业人员是社会劳动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的从业人员反映了各单位实际参加生产或工作的全部劳动力。但在政府采购领域,投标主体普遍是生产经营类单位,一般来讲,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包括公司的所有人员,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项工作的所有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包括临时聘用的人员。从业人员和投入项目的生产人员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从业人员属于企业规模范畴,而投入项目的生产人员是为完成某一个具体项目需要配置的人员数量,不属于企业规模的范畴。 5.利润是指出收入扣除成本价格和税金的余额,本质是企业盈利的表现形式、企业家的经营成果、全体职工的劳动成绩、企业经营效果的综合反映、最终成果的具体体现。盈利状况和利润息息相关,是一个概念范畴,企业是否有利润、企业利润的高低,是否亏损都属于盈利状况。 6.纳税额,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向税务机关缴纳的税金数额。 如果用上述“六大规模条件”的大小、高低,来衡量供应商的竞争力大小、服务质量的高低,就会存在歧视新成立的企业、中小微企业现象,甚至将许多中小微企业拒之门外。上述“六大规模条件”相对来说还算可以把握,更值得大家注意的是隐含上述“六大规模条件”的一些评分因素,诸如一些单位荣誉证书(守合同单位、重信用单位,信用评级等等)。这些荣誉证书的评选条件涉及参评企业的“六大规模条件”,这些参选规定暗含了对供应商“六大规模条件”的要求,有违87号令第十七条和46号文第五条的规定,所以设置这些荣誉证书特别需要保持谨慎原则。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